單純不能生育或不能滿足對方的性慾需求,可否請求判決離婚?
1、單純不能生育,依法院實務之見解,並不屬於不治之惡疾,而單純不能生育或不能滿足對方之性
慾需求,與不能人道並不相同,均非屬不治之惡疾,當然不能以夫妻之醫方『有不治之惡疾』為理由
,請求判決離婚。
2、但是單純不能生育或是不能滿足對方性慾需求,能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
事由』之規定,尋求離婚,實務上尚缺乏判例可循。惟如經常無正當理由拒絕性交,致他方配偶深感
痛苦,在主觀上、客觀上均認為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,尚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
定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慾需求,與不能人道並不相同,均非屬不治之惡疾,當然不能以夫妻之醫方『有不治之惡疾』為理由
,請求判決離婚。
2、但是單純不能生育或是不能滿足對方性慾需求,能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
事由』之規定,尋求離婚,實務上尚缺乏判例可循。惟如經常無正當理由拒絕性交,致他方配偶深感
痛苦,在主觀上、客觀上均認為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,尚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
定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分類:
婚姻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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