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社面臨的機會跟挑戰
作者 天下徵信社 寫於
徵信社與法律條文-法律是助力而非阻力,徵信社從業員須具備的基本功
徵信社不是只靠三寸不爛之舌或是跟監就沒事了,如果本身不懂法律條文…那做起事來一定事倍功半,在跟客戶溝通上一定也無法從各方面了解客戶的需求,畢竟在現代社會,愈來愈多行業講求「專業」、「法律」、「創意」,還只會用傳統的方式是不行的呢!!以下,天下徵信社就跟大家介紹「徵信社從業員需要注意的法條」。有興趣或是懂法律的人,不妨也參考看看呢。
◎民法-徵信社最常見的問題不外乎是「感情糾紛」、「外遇情事」、「婚姻爭執」,這時候就是民法出場的時候了,民法親屬編包含了通則、離婚、結婚以及財產等部份,一般民眾最常問的…不外乎是「我這種情況能夠離婚嗎?」如果該業務經驗老到,馬上就會先想到1052條「判決離婚的事由」,這條可說是短短內容、大大玄機呢!
台灣的離婚以往是分為「協議離婚」以及「判決離婚」,之後還有協調(和解)離婚。協議離婚最方便簡單,兩人決定好並處理好相關程序,之後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簽字即算完成。但是…終究不是每對婚姻都好聚好散,這時候只能依賴法院的介入-判決離婚,而法院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插手他人家務事,要符合1052條中的十項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除了上述十項外,1052條還有很重要的「但書」,那就是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」那這繞口的但書內容是甚麼意思呢?簡單來說,就是雙方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尋求法院協助,而法官會先從1052條中的十個項目中去找是否有符合的要點,但如果是這十條之外卻又造成婚姻無法持續呢?法官就會從「但書」去判斷。這也是近年來大家常講的「婚姻破綻主義」。然而,天下徵信社也要跟大家分享一個概念,不是找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就「一定能成功」,同時也不要覺得法官一定會援引「婚姻破綻主義」做離婚的解套。很多時候法庭上還是講求「證據」…所以徵信社才會出場呢!!
而常見的離婚爭議…外遇是其一(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)、或是太太住在夫家受到婆婆、妯娌的欺負(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)、或是某一方逕自離家分居,如果連孩子都不顧就容易跟「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有關。還有比較少見的「配偶被判刑」,受不了配偶不在身邊的情況,有些家庭乾脆直接離婚。這些都是判決離婚中常見的情況。
除了離婚爭執外,「孩子的歸屬」也是大家常見的問題,無論是丈夫(或太太)逕自把孩子帶走、或是某一方不允許對方探視孩子,以及萬年考古題「法官會把孩子判給誰」…等。都需要從《民法》中找尋答案,1055條之1中就提及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,尤應注意左列事項:
一 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
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三 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
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。」
雖然法條中列了五項準則,但是實際上法官會參考的資料遠多於上述要點,有些條件甚至彼此會相衝突,像是經濟狀況好但是品行不佳、或是雖有意願照顧孩子,但生活環境很明顯無法給予孩子良好的教育者,這些法官都會納入考量,所以絕對不是有錢就一定能拿到扶養權呢!!
從上述看來,其實《民法》中規範的都是「情況」,但是要如何證明配偶有符合法條中的情況呢?當然就是蒐證了,無論是自己拿監聽筆監聽,或是請徵信社搜證,都是為了說服法官「對方有做某些事」。徵信社業務要是不懂上述法律脈絡,動輒就是問大家要不要找徵信社幫忙,結果常常…適得其反,
◎刑法-離婚的程序看《民法》,實際上的蒐證則要看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訴訟法》,《民法》不熟,或許業務還可以靠話術瞞混過去,但要是《刑法》不熟,徵信社很可能會面臨刑罰加身,不可不慎呢!!
刑法239「通姦罪」,大概是徵信社最愛也最怕的一條法條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但是法律只規範了情況,可是通姦都是在房間或暗處通通來,不承認誰知道有沒有通姦呢?所以這時候就牽涉到實際蒐證的問題,目前台灣並沒有「私家偵探法」,所以民間蒐證都處在灰色地帶,也常常有觸法之虞,像是沒有警方陪同下就破門而入,或是蒐證不夠完整只照到雙方衣衫襤褸而非性行為當下,這些不但沒辦法作為舉證,反而常常會讓自己有「妨害秘密」、「侵入住宅」、「毀損器物罪」…等問題。而證據是否符合程序正義,則要看法官的接受度了。有的法官認為依照「法益權衡」觀念,配偶抓姦並不是「無故」,會用秘密蒐證的方法也是不得已為之,在這「最後手段性」的考量下抓姦蒐證是合理的。但也有法官認為無論如何,非法就是非法,徵信社的手段不足採信。這也是徵信社在蒐證時面臨的風險,所以儘管實際面對真刀真槍的機會微乎其微,徵信社收費還是居高不下。
至於通姦罪本身倒不是多嚴重的罪,最高刑期也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目前實務都在半年以下,所以刑期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嚇阻力。不過…抓到對方「通姦罪」是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,一但確定當事人也能要求民事的精神賠償、同時以此為證要求離婚,而在贍養費跟扶養權上也能有較大的優勢。所以不要再說「通姦罪」沒甚麼用這種外行話了呢!!如果運氣好對方被判半年以上,還能以此作為立論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」離婚。機率不高,不過能多一項選擇倒也不錯呢。
所以,有了上述的解說….大家還覺得徵信社可以不用懂法律…單純蒐證就沒事了嗎?好的徵信社從業員會讓法律變成自己的助力,從法律及實務層面進行分析。絕對不是靠一張嘴就沒事了呢!!
「離婚協議書」上應寫明的協議事項包含:
一、 子女監護歸屬(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):
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。若協議不成,建議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,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,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,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。不要因為擔心害怕自己得不到兒女的監護權,而遲遲不敢離婚。
所謂「合意性交」乃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在沒任何強迫狀況下合意的性行為。
所以如果是「強姦」他人算不算本款適用範圍呢?依照國內說大部分的人的說法,認為是屬於本款適用範圍,理由在於:
1、強姦仍然是出於己意而與他人姦淫。
2、強姦跟通姦比較起來更屬於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行為。
依照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:
所謂「與人通姦」,係指結婚後他方與人通姦者而言,至結婚前與人通姦,如在婚約訂定後,僅得於結婚前解除婚約,不得於結婚後據以請求離婚。
所以不論是強姦或通姦,配偶都適合依此提出判決離婚之要求。
分類:
0800-250-0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