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社法律諮詢
作者 天下徵信社 寫於
徵信社為什麼要法律諮詢?法律諮詢對徵信社的意義大公開
如果是一位徵信社內部的工作者,提到「法律諮詢」大概都會露出會心的一笑,一切盡在不言中,徵信社為什麼需要法律諮詢呢?這不是律師的專業嗎?別小看了這法律諮詢,幾乎可以說跟徵信社的發展密不可分呢!!天下徵信社今天就來跟各位朋友分享「徵信社為什麼要法律諮詢」。
徵信社需要法律諮詢,最直接的理由就是「尋找客戶」,大家或許會想…打來法律諮詢者未必符合徵信社的服務項目吧?這就是徵信社聰明之處,藉由這種廣大的「佈網」來找尋適合的客戶,也就是說徵信社是有所謂的客群目標的!!凡舉外遇、蒐證、離婚疑難,這些都是徵信社的主力客源,有經驗的業務,很容易就可以把這些情形導到「徵信」這部分,畢竟客戶通常會對徵信社較排斥,但如果是從法律諮詢途徑入手,對方也能侃侃而談,講出讓人信服的方式,委託起來也比較不會讓人反感。
至於這種方式是不是詐騙呢?嚴格來說…不是!!只是一種行銷方式,要知道…這一類的法律諮詢電話費都是徵信社出,如果碰到好的徵信社業務,明明沒有賺頭的情況下,他仍然願意花時間協助客戶解決問題…就算沒錢賺依然如此。畢竟外頭律師的法律諮詢,如果算鐘點那開銷也不小,如果碰到專業的徵信業務,他又願意傾聽求助者的心聲,那確實是佛心來者,行善積德。
不過…大部分的徵信社業務當然沒有那麼專業的能力,畢竟如果真的那麼厲害,去考律師或檢察官不是更合理的選擇嗎?這些業務也懂得自己能力不佳,「獻醜不如藏拙」,多言不如少語,所以一但聽到不是徵信業務的法律諮詢,老徵信社的方法就是…「轉接」,通常是把免費法扶的電話給對方,要對方自己想辦法,這樣的方式當然是很不負責任,畢竟不少諮詢者事先已經問過法扶,不論是法扶太多求助者、或是提供的方法沒有到位,於是才轉頭去尋求其他法律資源,這時候徵信社如果又推給別人,等於又延宕了諮詢者問題解決的時間。
對於徵信社而言,法律諮詢是一個增進委託的方式。那對於業務而言,法律諮詢又是甚麼呢?對於不認真的業務而言,法律諮詢就是一件麻煩的差事,常常會有很多不熟的法律問題,自己被問得左支右絀,只能祈求每次的電話都是跟徵信有關的案件。但對於認真的業務而言,每次的電話都是練習的情境,這方面的法條不懂,回去自己尋找資料,未必要深入到學理的辯論,但至少要了解實務面通常怎麼處理。一次不輪轉、兩次資料還不太熟悉,三次就駕輕就熟,隨著經驗的累積,可以解決的問題也愈來愈多,到了這種程度,才能了解徵信社的有趣之處。很多法律諮詢其實未必嚴重到必須法庭解決,重點還是在舉證、協調,沒證據的情況下,法官就算再明察秋毫一樣無法主持公道。所以業務本身要是知道怎麼處理,常常三言兩語就能指引方向,雖然後續總要諮詢者自己努力,但終究比不斷轉接的敷衍方式強多了!!!
不過,徵信社業務再怎麼厲害,終究不是法律系出身,總會碰到奇怪的法律諮詢問題,這時候怎麼辦呢?別擔心,徵信社精得跟猴兒一樣,怎麼會放過賺錢機會呢?愈奇怪的案件,常常意味著高額的報酬,這種案件就算自己不能接,PASS給律師不是也是一件不錯的順水人情嗎?有時候甚至能抽取部分的傭金,有些徵信社比較有觀念,直接請律師做長期合作。徵信案件自己處理、律師要件就交由律師,碰到疑難法律問題…同樣可以請律師解答,可以說互不跨到對方的領域卻又能有利的互惠合作。所以不少徵信社近年來都對這點下足功夫,法律諮詢不再只是單純「業務」機會的撿拾,而是拓展自己公司名氣、同時解決民眾問題的方式。
以天下徵信社的目前做法而言,我們是要求業務全部需具有基本問答的能力,法律諮詢的問題很雜,如果真的是涉及商業利益的重大委託,的確不會尋求徵信社的免費法律諮詢,但基本的婚姻、財產、糾紛,這些天下徵信社都要求一定要精準、明確的回答,絕對不允許打迷糊仗、或是講沒兩句就說要轉介,務必把每位客戶都當作是徵信委託的等級來應對。須知這些諮詢者或許不是徵信的客戶,但滿足他們的需求,常常能帶來意外的收穫…不論是口碑或名氣!!
一、目的
提供民眾暢通而便利使用之法律諮詢管道,不但可在紛爭事件早期獲得正確相關法律知識與判斷,以息爭止訟,更可藉著專業諮詢管道知曉法律上之訴訟權益,為建構整合完整法律諮詢管道,爰廣泛蒐集整理國內公私部門法律諮詢資源,期為民眾周知運用,以確保自己權益。
二、範圍
本資料僅含一般民刑事(含訴訟)案件之法律諮詢,而其他稅捐、環保…等行政法規之諮詢服務,民眾如有疑問可向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洽詢;蒐集之法律諮詢單位包括政府機關及民間公益團體,其他政黨、企業、律師代書事務所及個人辦理之法律諮詢則不含在內。
詐騙,在法律上是犯罪行為,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,例如偽造文書及作出虛假陳述等。華人社會中長期存在詐騙集團的活動記錄,如民國初年的上海拆白黨或廣東江相派等。在華人世界之外,也存在許多類似狀況,如奈及利亞騙徒。
台灣
刑法,詐欺罪(第339條、第341條)
破產法,詐欺破產罪(第154條)
民法相關條文(第92條、第93條、第105條、第997條、第1145條)
刑事訴訟法(第376條),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
曾經被詐欺罪判行確定者,部份行業經法律條文明定限制其就業,或是明定限制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幾年內不得任職。(公司法第30條、保全業法第10-1條、遊說法第11條、就業服務法第40條、……等)[3]
詐欺罪之構成要件
客觀構成要件:一切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(人事時地物),且互為因果關係。
主觀構成要件:詐欺行為之故意、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。
分類:
0800-250-001